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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可以申請低收入戶資格嗎??戶籍在台東縣

我和我先生皆有工作合計40000/月入

同(台東鹿野鄉)戶籍有一個6個月大小孩

還有一個智能不足(有殘障手冊)的二姑

還有一個小姑25歲近二三年皆無工作收入

以及一位65歲以上的老人是登記寄居

因為目在花蓮租房子

生活困難

台東的房子(先生名下)加土地資產不超過兩百萬

我們的存款不到5萬

請問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嗎??可補助多少呢?
以目前的計算方式

收入 你 :20

000檢視圖片先生:20

000BABY:0二姑:17280 殘障手冊(等級重度、極重收入0、中度1/4、輕度1/2)小姑:17280老人:寄居?有無撫養義務?財產等現在問在有三個部份要清楚

 1.你小姑就算沒有工作

但仍算工作人口

所以要算17280收入。

 2.現在殘障是按等級來算收入

上面有寫

如果你二姑不是重度或  極重的話

沒有工作還是要按比例算一份收入。

 3.這寄居的老人與你們的關係?你們有沒有扶養的義務? 4.現在的低收是算三代的

你們的父母

旁系兄弟也會算進來

所  以父母的財產和其他不同住的兄弟都會算進來

要先了解一下。

  最理想的假設

如果你二姑是重度完全不算收入

老人與你們有扶養義務

而你先生父母沒收入或已不在

加上沒有其他的兄弟姐妹

那麼試算的結果是 9546 元

比目前的標準 9829 元少了一點點

也就是會符合標準

但前題要注意喔

而且要注意的還有去年的所得收入

包括房屋的產業升值等

他是看國稅局的收入來算入息喔

如果借名字給別人做人頭的就不用申請了。

  基本上算式是這樣沒有錯

但別忘了行政裁量權

因為你們的結果很近

只差了幾百元

所以有點危險就是了

不過可以一試。

  至於福利

假設如願核給你們

也只有低收三款

小孩還沒有讀書

學雜費減免沒法領

只能領每個月的生活補助金1

800元

其他就領不太到

不過二姑生活津貼和老人的老人年金都可能會增加

另外如果去看醫生都不用錢(自費藥除外)。

  有問題可以再提出

如果老人或你二姑的等級有算收入

那很抱歉

你該明白我的意思吧~~希望對你有幫助~ 參考資料 社工
花蓮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一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調查低收入戶

以為辦理社會救助之依據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戶

係指設籍本縣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

前項最低生活費用由本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訂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全家人口之範圍如下:一、 直系血親。

(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

得不計算)。

二、 同戶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三、 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

指十六歲以上

未滿六十五歲

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一、 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以外之在學學生。

二、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

三、 罹患嚴重傷、病

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

四、 照顧罹患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

致不能工作者。

五、 獨自扶養十二歲以下之血親卑親屬者。

六、 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者。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年齡之計算

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

第一款及第二款有實際工作收入者

仍計算其實際工作收入。

第一款應檢具在學證明書;第三款與第四款之受嚴重傷、病者及第六款之懷胎或生產婦女

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第五條 全家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計入全家人口

亦不核計其最低生活費用。

一、 應徵召在營服役者或在學領有公費者。

二、 因案服刑或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三、 失蹤六個月以上經警察機關證明者。

其項情形

應提出證明文件。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總收入

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

財產收益(含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收入收益計算

依台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之各業人員平均經常性薪資表核定。

但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工作者

應輔導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在未就業前

以臨時工待遇計其收益

其收益計算以行政院核定之每人每月基本工資為基礎

換算每人每日之基本工資

再以每月二十個工作天核計其收益。

第七條 本府應督導鄉(鎮、市)公所於個年十月至十一月間辦理社會救助調查工作

並應於調查前召集有關單位舉行工作會報。

前項調查工作

本府得就鄉(鎮、市)公所調查審定案件辦理複查一次

必要時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第八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辦理社會救助調查工作開始前十日

將調查申請期間在村里辦公處所門前公告

並由村里鄰長通知轄區內合於規定者

提出申請

不能自行申請者

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應主動協助辦理。

第九條 社會救助調查對象

除另有規定外

以在規定期間內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者為限。

第十條 鄉(鎮、市)公所所受理之申請案件應交由村里幹事會同鄰長按戶實地調查

並填具社會救助調查表

前項調查

申請人應主動據實告知各項所得、收益及財產。

第十一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低收入戶審定後

依下列順序繕具社會救助調查名冊

報請本府核定

並將結果通知村里辦公處及申請人:一、 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恒產

非靠救助無法生活。

二、 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

三、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

第十二條 本府應將低收入戶之戶數及人數

編製統計表

於次年一月底前報內政部備查。

第十三條 低收入戶境況改善

經本人之申請或鄉(鎮、市)公所主動派員調查或經他人之檢舉

調查屬實後

應序變更列冊登記。

第十四條 社會救助調查工作結束後

因境況變動或遺漏申請為低收入戶

鄉(鎮、市)公所應予受理

並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低收入戶居住處所遷移時

應向遷出地之鄉(鎮、市)公所取具低收入戶證明

向遷入地之鄉(鎮、市)公所登記

必要時遷入地之鄉(鎮、市)公所得再予調查。

第十六條 申請人隱匿財產或收益為虛偽申報

取得低收入戶身分

經查明不合第十條規定情事者

註銷低收入戶登記

並追回已領之救助款物。

第十七條 社會救助調查工作人員徇情舞弊經查明屬實者

應予議處

涉有刑事責任者

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四、符合資格者請備齊證件在八月卅一日前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低收入戶都是看3代的

也就是看申請人

父母還有子女

就算戶籍沒有在一起都要列入計算

16~65歲沒有工作的話要以政府當年公佈最低薪資17280~23481核算

除非還在就學(需要是讀日間部讀夜間部就要列入計算)或是領有殘障手冊可不列入計算沒工作不代表無工作能力

要以經常性薪資17280~23841核算申請條件:(一)家庭應計算人口(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不超過98年度最低生活費9

829元。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不動產(土地、房屋) 不超過 260萬元。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動產(存款、國內股票、有價證券、汽車與投資等)每人每年不超過75

000元應備文件一、申請書。

二、全戶(含配偶、直系(尊、卑)一親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三、全戶所得證明(納稅證明)。

四、全戶不動產證明。

五、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一年內內頁明細影本。

六、郵局印鑑章。

七、其他證明文件(學生證、殘障手冊、除戶戶藉謄本、服役、在監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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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11210507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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