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3個小孩讀國小,領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子女生活津貼
我有3個小孩讀國小
領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子女生活津貼
目前沒有上班在家帶小孩
我可以分一個孩子給妹妹扶養報稅嗎 ?我們不同戶籍但住很近
如果給妹妹扶養會喪失津貼資格?我妹報稅會過嗎?因為他工作很辛苦所得也較高要交不少稅我可以幫到他嗎?謝謝
你好:妹妹所得很高.如果你讓小孩給你妹申請扶養所得稅.小心資格被取消.因為妹妹申報扶養.她的所得要列入計算.即使戶籍不在一起一樣列入計算.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審核標準:96年最低生活費9509元(1)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5倍(即14264元)。
(2)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全年不超過80萬元整(換算利息為11
440元)。
(3)不動產合併不得超過650萬元整。
(4)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
已領有殘障補助者或被他人申報扶養者
不得申請兒少扶助。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
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95年度為13
815元)
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父母、養父母雙亡
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
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
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
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
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
實際由生父或生母之一方獨立扶養照顧而無力撫育者。
7.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以事實發生於89年5月26日以後之案件為限)第四條第一項之下列四款者
並有15歲以下子女者: 第一款:夫死或失蹤者。
第二款: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第五款: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
因遭遇重大疾病或為照顧6足歲以下兒童或6足歲以上至18歲以下重病〈身心障礙〉之子女而未能就業者。
第六款:夫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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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4220690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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