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該如何報稅?
我家是低收入戶
現正值報稅時期
我家有五口
我和我先生共育有三名三孩
分別是5.3.2歲
我先生在今年約9月時找到一份消防配線的工作
薪水還不錯
是天計算的
一天還有1500
如果月休個2.3天的話
還是有個4萬多可以領。
現在先生的公司說要報稅了
我們擔心如果報了稅會不會就因此被取消低收入戶的資格
低收入戶的資格我至今還是一頭霧水
拿捏不到一個標準。
我們本來想就叫我婆婆(現年68)給我們報稅(給我們報個約1.2萬)
我婆婆也答應了
但是我大姑(單親育有二名女兒分別小六和國一)也是低收入戶說這會影響到我們雙方申請低收入戶的資格
理由是這樣我婆婆就等於有工作有收入
我不懂
大家竟然都不同戶籍為什麼會有影響
有誰可以告訴我嗎?
最主要一句:不要報婆婆的薪資詳述如下:如果不報婆婆收入全部報先生的收入老公薪水一天1500乘30天=4500045000除以5人=9000 45000除以6人=7500(若含婆婆計算)家庭收入分配每人每月未滿9509至少仍符合低收入戶第三款:可享福利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
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而生活困難。
不知你目前符合~~~~低收入戶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口數三分之一
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
(6337元)有工作能力者:65歲以下16歲以上(你和你老公)每月每戶領4000元: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1
800元 或低收入戶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
【9509】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1
800元 二、三款收入戶: 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名每月發給在學生活補助費4
000元。
戶內如有身心障礙或老人另發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老人生活津貼。
* 婆婆68歲:若家戶內有65歲以上老人
每人每月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6
000元* 大姑的低收入戶資格依規定
不管有無同戶籍
也要合併婆婆的收入財產計算。
你們與大姑不同戶籍則可不必計算在內既然目前她符合低收入資格
就要不報婆婆收入
免得會影想到她。
而你們家的收入無論是否與婆婆同戶籍
是否申報婆婆薪水
都要合併計算
以目前的收入計算大概不符合低收入戶第二款
只符合低收入戶第三款因不知道大姑家的收入如何無法計算
但如果你申報婆婆薪資
而去影響到大姑
如果因此少領了補助
你要補給他嗎?所以:不要報婆婆的薪資報老公就好。
所得稅申報方面:扶養親屬可申報夫妻小孩
母親則要與大姑協調
若為節稅可由你分攤報一部分75000以下可多扣一份薪資特別扣除額
低收入戶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有哪些?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
其應計算人口範圍
除申請人外
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所以不管你有無申報扶養你的父母親.你的收入.財產一樣並入計算..(不管戶籍是否在一起)父母親滿65歲了嗎?如果未滿65歲無薪資證明以最低薪資計算..何謂有工作能力?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五條之三規定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
指十六歲以上
未滿六十五歲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
依基本工資核算。
低收入戶資格:1. 未達 96年度最低生活費
臺灣省9
509元2.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5 萬 5 千元為限。
3.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3項皆要符合外.再來家中無工作能力者達全家人口3分之2以上才可申請.依你敘述如果父母親未滿65歲的話.申請低收入戶可能有困難..以 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來看受扶養親屬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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