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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

急~有關職務調動~請大家幫幫忙 謝謝

我在汽車公司任職屬業務助理(有業績獎金)~9504調動職務不到二個月(公司那時宣稱因公司需要而調動後不會再異動)~但9506又要異動到另個單位任職業務助理

但公司說這次的異動的職務工作很閒 所以薪資內的業績獎金必須去除掉等次沒有業績獎金

公司的做法似乎像變相裁員

而且每次異動就馬上發文馬上生效

沒有雙向溝通過

讓我每天工作就很擔心什麼時侯 又要被動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

而公司也似乎吃定我這種弱勢人士不回有反搏的權利 。

心情很差覺得很不公 平 ?? 請問各位 我該如何做才能據以力爭得道公平呢?? 請各位 幫幫我??
不論你的職稱是什麼

都是受到勞基法的保障的

也就是說

你的身分是勞工

與約聘無關。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如勞動契約未訂明雇主得否調動勞工職務

則雙方就雇主是否可以調動員工有爭議時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規定應按該法所定之調解程序處理之。

惟該項爭議屬民事事項

如調解不成

當事人可循司法途徑謀求解決。

不過

如果進入協調或司法途徑

通常會以雇主調動員工工作是否合理來判斷。

而怎樣的調動才算合理

勞委會曾做過解釋: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以上就是調動五原則。

下面是相關的解釋令提供給你參考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78) 台勞資三字第 15330 號發文日期:民國 78 年 06 月 29 日要旨:勞資雙方並未訂立勞動契約

且工作規則中亦無調動職務項目之規定

勞方拒絕資方調動職務所引發之爭議究屬權利或調整事項爭議疑義全文內容:查勞動契約在性質上屬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

故無論有無書面僅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即屬成立。

準此如勞動契約未訂明雇主得否調動勞工職務

則雙方就該調動權利有無之爭

其權利之有無應依當時之勞動契約決定之

因此應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規定應按該法所定之調解程序處理之。

惟該項爭議屬民事事項

如調解不成

當事人可循司法途徑謀求解決。

  發文單位:內政部發文字號:(74) 台內勞字第 328433 號發文日期:民國 74 年 09 月 05 日要旨: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74.02.27)
業務助理是跟著業務跑滴..有業務才會有助理..有業績才會有業績獎金..我相信你最近被公司轉調單位..一定是因為公司業務業績不好..跟著你也受連帶影響..根據勞基法..業務是屬於約聘制..也就是說..業務人員不全然適用於勞基法..妳的職務是業務助理..需要看你當時應徵時的職務別..如果也是跟業務一樣約聘..那你被調遣職務的事情..就屬公司業務上需求..公司依約可做相當性質的調整..反言之..如果你是屬於正職人員..那公司就已違反勞基法..因為正職人員職務調動..公司需公告十五天後才得以執行..所以建議你..翻翻你當初應徵的人事資料..再斟酌行事吧..!
從一個業務單位調到另一個業務單位

做的都是業務助理

工作內容並沒有太大差異;因此初步看來

並沒有變更勞動契約的疑慮。

業績獎金是因業績不同而有不同金額嗎?或者其實每個月發的錢都一樣?如果每個月業績不一樣

但每個月發的錢都一樣

那業績獎金並沒有業績獎金的實質意涵

可視為薪資的一部分。

薪資變少為資方單方面變更勞動契約

你有權提出資遣

當然也可要求資遣費。

職務調動屬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權

目前牽涉到你的權益看來只有這些。

另外

業務跟約聘沒什麼直接關係

公告15天才能調動也是火星的勞基法規定的吧?﹝我們不在火星

可以不用理火星的法令﹞請不要被誤導

勞工法令觀念有問題的人已經夠多了…
勞基法中絕對沒有規定業務是屬於約聘的

縱使是約聘人員

只要是勞工

也都要受勞基法保護。

你是業務助理

一定是屬於勞工的身分。

此外

業績獎金如果是隨業績而變動

那就不會列入工資範圍

因此

公司把你調離原單位而拿掉業績獎金

不算減薪

不需與你協商

這是合法的。

至於調動妳的職務

如果都是在同一地點上班

只是換部門

而且工作內容如果都是屬於後勤支援

那麼

實務上通常申訴成功的機會很低。


那再請問如果是調到公司關係企業的部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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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6050405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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