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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

怎樣的職訓會才有補助,有什麼補助?

我有一些問題如下

還請一些朋友幫忙解答:我目前知道具有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參加職訓局所辦的日間養成訓練班會有訓練生活津貼

晚上的在職訓練有生活津貼嗎?我想知道

正確的生活津貼到底是補助 12

000元還是 9504元?最高補助可以到2年還是半年?還有除了職訓局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機構的職訓和職訓局委託民間機構所辦的訓練也有補助嗎?(參加白天和晚上的課程都有生活津貼補助嗎?)晚上的在職訓媡班一定要在白天有工作嗎

需要有相關性質的工作嗎?特殊身份的學員如果在職訓結業後

如果沒有想要的工作

有需要間隔多久才能再參加職訓嗎?
一、你所謂的特殊身分

是指就業服務法24條所規定的特定對象身分嗎?那跟就業保險法規定的非自願離職身分不一樣

津貼算法也不一樣。

二、如果你說的是特定對象身分

那麼晚上的在職訓練是沒有津貼的

而且連學費都要自己部分負擔。

正確津貼金額是9504

農漁民是一萬六。

三、補助期限有新的規定

今年三月剛通過

以前是兩年內不能再領相關同性質津貼

改成

兩年內可合併領取其他職訓或政府機關同性質津貼

最多六個月

身心障礙者最長以一年為限。

四、補助部份只有你說的職訓局、行政院退除役官兵機構的職訓和職訓局委託民間機構所辦的訓練才有補助

其他都沒有

而且

這些機關也不是全都有補助

必須要全日制的職業訓練才有補助。

全日制的意思是

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且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

且每次上課四小時以上

且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四項條件缺一不可)。

五、在職訓練班只要是在職勞工就可以參加

沒有限定相關性質的工作。

參考資料 本身為就服人員
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本法第11條第一項第三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本法第11條第二項~第四項: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一個月未能就業

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視為非自願離職

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本法第19條: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於受訓期間

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

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

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所以說

根據以上法條敘述

必須要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才有生活津貼之補助。

另外

您必須符合就業服務法第11條所規定

之前是非自願離職員工

或者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一個月未能就業

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1.凡是參加政府機構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全日制職業訓練)

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a.負擔家計婦女b.中高齡者c.身心障礙者d.原住民e.身活扶助戶或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咨詢並推介參訓者(由勞保局給付)。

參加在職人員進修訓練其身份符合上述者

依現行規定將給予生活津貼補助。

 所以如果參加晚上的在職訓練不管是參加職訓局的或是委外民間機構訓練的都是沒有生活津貼的。

不過

如果是針對特殊身份所辦理的職訓還是免費的。

補助標準係按每月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所以正確的金額是9

504元。

至於你所說的一萬二千元

是幾年前的補助標準

規定已經改了(我昨天才到職訓局問過)。

而且基本上兩年只申請一次

因為這樣的補助是針對較需要工作訓練的人而設的

所以如果名額會儘量給失業更久的人(加上我也到補習班問過的)。

至於網路上所說最長補助六個月的規定目前尚未通過

所以囉......原則上目前在新規定還沒下來之前

還是維持兩年有一次的職訓機會

所以你可以好好選擇你所需要的課程

而且規定不見得每年都不變

但如果你是自費的話不論結訓後多久時間

只要還有在招生中的課皆可報名。

p.s.在職訓練班是不管你白天有沒有工作都沒限制的。

其實你的問題剛好是我最近的疑問

不過最近解決了

而且我也選擇了一個職訓局委外的課程

我也很開心。

希望你也能找到你所要而且可以幫助你找到QQ又好吃的工作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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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9030805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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