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加班費爭議
任職9507-9706月此公司從9703才開始用加班單算加班費!
在過去的時間裡都是用考勤補登表來給付加班費(非勞基法給付)今天開勞資協調會時我帶著薪資明細表及計算方式去協調
但是對方公司堅稱我在9707-9703任職期間並無加班!
因無加班單!
但是加班單依正常公司流程一定是往上呈報後員工怎麼可能會留底嘛~協調會說只有主管審合過的加班單才算是證明有加班!
而出勤記錄或是我方提供的證明只能算是證明我有在公司而並無加班一事!
對方公司隱瞞事實只因為我沒辦法提出加班證明
因為加班單這種東西十之八九根本就不可能拿到的留存~且對方公司堅稱之前所填寫的考勤補登表己銷毀
此次協調並無帶出勤記錄!
想問一下各位大大~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拿回我的加班費??我們公司的加班費在薪資明細表上都是打誤餐費的補助!
對方公司稱誤餐費為員工的福利不算加班!
且還嗆聲說我硬要追討加班費的話要跟我要回誤餐費的款項!
真的很好笑~這本來就是你們自己公司的加班費了還把事實扭曲說的自己很有理一樣~真的很無助~我不相信沒有辦法可以告的贏他們~這種公司真的存在的很多~一直遊走法律邊緣~想請教懂這個部份的大哥大姐能夠怎麼做??
板大您的問題:雇主應置被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逐日記載勞 工出勤情況
(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因為雇主 沒有您可直接投訴到主管機關或勞保局
應該 是告的贏
而哪個午餐費用款項如果是福利金 的話
他要跟您要您可以拒絕。
參考資料
勞保條例
無論是公司或社會團體都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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