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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主以最低薪資,為員工給付勞保費用,可檢舉嗎?

  前公司本人勞保薪資額度是25

000元

而目前任職公司卻以最低薪資17

280元。

  來這公司己一年多

如去年一次提領

可領91萬

而今年卻只能領81萬。

以最後三年薪資平均值

做為給付基數標準。

  目前任職公司

每月薪資是35

000元

獎金另計

由於該公司Boss其省無比

己省到不顧員工死生、毫無員工福利可言。

  每月只有四天週日假日

每年只休三節﹝清明、端午、中秋﹞、過年。

其他時間一律正常上班﹝包括颱風天﹞   業務部

每日工作時間9個小時

不包含上下班車程時間

工程部

每日10個工作小時

採輪休制。

  年資滿一年才有一天的特休假

二年二天...以此類推。

總之

肥了公司資方

卻苦了勞方的員工。

   幾乎每三月都會有新面孔的員工

本人也在數日前提出了辭呈

與其被人壓榨

不如自己壓榨自己。

  這種不顧員工死活的公司

可以檢舉嗎?
依你所述

公司所違反的法條為:1.勞保條例72條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

按自僱用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二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

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二倍罰鍰

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

拒不出示者

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

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

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

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

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

不再裁處或執行。

2.勞基法37、38條(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這種不顧員工死活的公司

檢舉管道為1.勞工局2.勞動檢查處3.勞委會建議你先找勞工局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要求雇主賠償你的損失

若雇主沒有善意回應

你再找勞檢所至公司勞動檢查

屆時雇主會有接不完的紅單。

參考資料 尋
本人也在數日前提出了辭呈如還再職中建議依雇主違反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向雇主要求遣散費.開立非自願失業證明(用存證信函)並至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開立非自願失業證明申請失業給付用來這公司己一年多

如去年一次提領

可領91萬

而今年卻只能領81萬。

如公司高薪低報而導致少領勞保給付可要求公司賠償第 14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這種不顧員工死活的公司

可以檢舉嗎? 公司違反勞基法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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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7281338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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