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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再試用期內被解雇可以請求失業給付嗎?

公司說前3個月是試用期.那如果再2個月時就被解雇了可以請求失業給付嗎?如果是剛好滿3個月公施救不繼續雇用了那可以要求失業給付嗎?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只要你沒有觸犯勞基法12條的規定(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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