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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立折讓單的問題

請問有個客戶退了一萬元的貨回公司現在我要開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給客戶請它蓋店章回來讓我給國稅局退稅結果我發現今年度開給客戶的銷貨發票金額是五千一張..五千一張(沒有一張是超過一萬元的發票)這樣我是不是要開一張折讓證明單裡面的第一.二行註記不同的發票號碼及品項來做加總例如第一行發票號碼AA0001 品項:糖果 未稅金額4762 稅238第二行發票號碼AA0002 品項:商品一批 未稅金額4762 稅238故合計未稅9524 稅476這樣對不對不知道這樣的說明有聽懂我要的答案嗎謝謝因為之前發票都開糖果後來從AA0002開始的品項都改成商品一批.故想說這樣二張合在一起開立的證明單的品項是對的嗎謝謝
第一:你那樣開立是對的.第二:正常來說退回單

應該是進貨人來開立

而不是銷貨人第三:折讓單只是對銷項稅額作減項

而不是退稅哦~~固定資產才可以退稅

但是你的進貨費用+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小於銷項稅額

還是沒辦法退稅的哦!

參考資料 自己
您好~您這樣寫是對的喔

以不超過原開立銷貨發票價格為原則喔~最主要的是發票號碼、金額 、稅額 與日期~但退稅只包含外銷、固定資產喔

一般銷貨進項大於銷項都是當成留抵稅額喔。

所以依你這樣看來

應該是這期的銷項稅額會減少喔

至於是留抵還是繳稅得看您的進項的金額喔。

不曉得這有沒有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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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8141112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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